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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

苗栗縣政府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刪除)「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在中央完成「婚姻平權」立法前,提供同性伴侶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以因應其社會生活互助之需求及對外關係之證明,並促進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

二、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且其中一方現設籍於本縣或其他縣市,已於國外辦理同性婚姻手續或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但註記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受理機關:
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實施日期:
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雙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附件1)
4、同性伴侶書約。(附件2)
5、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附件3)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7、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文件已於國外作成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單方親自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他方知悉。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三)製發公函或同性伴侶關係註記資料:
1、單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備註]
一、同性伴侶當事人同意提供註記資料予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等單位查詢使用者,上開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以公文敘明申請事由、當事人統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遇有緊急情形者,得以傳真方式申請,並於申請後五日內補正申請程序。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應先與申請單位聯繫,瞭解申請事由,如確需本項資料無誤後,始可以公文或口頭方式提供。

二、已註記為同性伴侶關係者,嗣後一方婚姻狀況為已婚或死亡者,雙方之同性伴侶關係即當然消滅,由戶籍地、受理地或發現地戶政事務所主動辦理廢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