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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

一、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8年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

      年定額扣除12萬元。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二)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三)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二、為增進民眾瞭解前開稅賦新制之內涵,衛生福利部製作說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相關疑義,亦可洽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