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一: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新增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該子女如果採用非原住民的漢人姓名,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修法重點二:解決實務問題,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給予1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修法重點三:解決實務問題,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子女,可以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修法重點一: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新增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該子女如果採用非原住民的漢人姓名,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修法重點二:解決實務問題,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給予1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修法重點三:解決實務問題,在收養關係存續中的養子女,可以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