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本人或戶長。
-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 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受理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