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本縣財政狀況,且生育津貼屬地方自辦事項,在無法獲取中央財源挹注,並配合行政院財政異常管制措施,苗栗縣政府5月31日縣務會議通過「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案,自105年7月1日起生產婦女之生育津貼調整為新台幣6,600元,以紓解財政負擔,健全財政體質。 甫修正通過之「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自105年7月 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6,600元。但於105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即分2年、領取2萬元(第一年現金1萬元及第二年1萬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另10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分四年、領取3萬4,000元(第一年現金1萬元及第二至四年8,000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