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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申請須知

  • 發布單位: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

原住民身分申請須知:
申請人應備證件如下:(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一份。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提)。
3.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能會同申請時,須附他方之同意書。
4. 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委託書。
申請方式: 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
※ 備註
1.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2.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自96年6月1日起,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內政部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67642號函公告)
4. 自96年4月1日起,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內政部96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38323號函公告)
5. 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2條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撒奇萊雅族(Sakizaya) 、賽德克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有關賽德克族正名案,業奉行政院97年4月23日第3089次會議決議通過。)